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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我国现存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居于最高地位,它们大都位于各省、市、自治区的省会等中心城市,通过吸收利用

作者:小编        2016-06-30 21:54:54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我国现存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居于最高地位,它们大都位于各省、市、自治区的省会等中心城市,通过吸收利用外资,成为所在城市及周围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重点区域。为了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包括国务院、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在内的多个国家部委在今年陆续出台政策,专门针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进行指导,了解这些政策才能知晓这些开发区未来的发展发展和国家对其要求。地纬招商网此文,将近些年国务院及各大部委出台的政策中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的内容进行了重点整理供大家参考。

【地纬招商网正文】

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

①发展目标。通过对国家级经开区进行考核评价,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政策精准度,充分调动国家级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继续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落脚地。

主要任务。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标国际产业发展趋势,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引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方向,提高支柱产业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率。积极实施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战略,促进传统产业就地转型升级,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营造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新优势,促进国家级经开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完善考核制度。商务部要改革完善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制度,制订并发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明确审核要求,科学设计指标体系,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不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树立国家级经开区典型范例和良好品牌,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

加强动态管理。商务部牵头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对发展好的国家级经开区一方面在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激励政策,另一方面要鼓励其输出管理经验,带动其他国家级经开区协同发展。对发展水平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和通报,对连续两次考核处于最后5名的,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降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对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给予2年培育期,待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考察,经综合评价其各项指标在被培育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中位居前列的,启动新设或升级办理程序。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

发展定位。努力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转变发展方式。国家级经开区要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转型,努力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实施分类指导。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率先实现转型发展,继续提升开放水平,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高在全球价值链及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依托本地区比较优势,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高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探索动态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细化监督评估工作。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等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按程序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罚,逐步做到既有升级也有退出的动态管理。

完善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把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效能、新增债务、安全生产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引导国家级经开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对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实施与国家级经开区同样的综合评价标准。

提高投资质量和水平。稳步推进部分服务业领域开放,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推动国家级经开区“走出去”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区内企业“走出去”。国家级经开区要充分利用外资的技术溢出和综合带动效应,积极吸引先进制造业投资,努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

①开发区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②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③土地利用: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④金融政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⑤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⑥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大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抓紧研究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高附加值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业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鼓励创新保障体系。

⑦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和加工贸易优化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4、《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关于“高技术产业”: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五条第18项规定: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二、国家商务部的有关政策

1、《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第一条关于“外资审批权限”。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外包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商办资函(2009)81号]

规定: 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可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3、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

第42条规定:“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在国家级开发区率先试行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试点。《纲要》第43条又规定:“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三、国家发改委的有关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

第五条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以此次核准权限下放为契机,引导规范开发区健康发展,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要求,促进外商投资项目向开发区集聚,提高投资便利化,加大外商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1827号)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继续对中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贷款贴息。继续支持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四、国家财政部的有关政策

1、《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94号

第一条规定:为加强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又规定: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地纬招商网:微信公众号招商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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