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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天津站 > 天津园区招商 >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
  •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
关注度: 9592  发布时间:2017-11-15
主导产业:
园区面积:10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宁河经济开发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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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设立于1992年7月,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发展外向型济为主,兴办工业加工型、技术密集型、节水节能型行业的开发区。


  概况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起步区面积2平方公里,总体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国家的对外开放,为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提供了历史性发展机遇。建区以来,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从改善投资环境入手,以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载体功能和优质高效的投资服务保障,吸引了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和国内省、市的投资客商前来发展。进入新世纪,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呈现外资项目蓬勃发展,内资项目规模增大,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区域经济特色逐步明显的良好态势。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已经成为国内外客商投资开发的理想选择之地。


  地理位置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位于中国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天津市行政辖区的东北部,濒临渤海,背依华北、东北腹地。距天津市区70公里,北京180公里;距天津新港35公里,唐山京唐港42公里;距天津滨海国际机场65公里,首都机场210公里。


  环渤海经济圈是一个人口密集、城市集中、交通便利、工商业发达、购买力旺盛的黄金地带。全国性、区域性商品及物资交流、交易频繁,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广阔的市场辐射范围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可以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宁河区


  新城新市镇攻坚战指挥部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力打好宁河新城新市镇开发建设攻坚战,结合潘庄示范


  镇和淮淀新市镇开发建设、芦台镇棚户区改造、造甲城镇田辛村


  和赵温村拆还迁等工作,成立宁河区新城新市镇攻坚战指挥部。


  一、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1、总指挥部:


  总指挥:陈春江


  常务副总指挥:王伯生


  副总指挥:赵春兴、王林、张拥政


  成员:张连生区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赵文骥区建委书记


  王秋岩区规划局局长


  李晓红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王雷区财政局局长


  李凤东区人社局局长


  庄振江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吴凤友区审计局局长


  钱连海芦台镇镇长


  刘卫潘庄镇镇长


  郑静松造甲城镇镇长


  李长祥北淮淀镇镇长


  王瑞娟区法制办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张连生、赵文骥同志担任。


  总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新城新市镇


  开发建设相关政策,统筹组织协调推动相关工作,及时听取工作


  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检查工作进展,督促工作落实,确保


  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镇起


  草工作需用的文书、协议、合同等,具体负责组织推动各环节工


  作,办公室成员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成员


  单位贯彻指挥长负责制,负责配合各镇编制规划、进行房屋及动


  产评估、签订协议及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
  .区内企业享受国家赋予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投资规定: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率。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4.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当年销售收入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或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8.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增资部分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按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对于增资部分不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以增资前一年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需经过有资产的会计事务所作专项审计),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


  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万美元),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纳增值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外方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第五年,按外方投资比例给予50%扶持。


  10.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年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扶持。


  11.县外投资者出资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人民币),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县外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致第五年,按县外投资者出资比例给予50%扶持。


  12.县外投资者出资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人民币),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增值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县外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至第五年,按县外投资者出资比例给予50%扶持。


  13.外商投资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之日起,按年度俩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三年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对经营在十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起,按年度三年内免缴,第四、第五年按规定标准的40%缴纳。在办理“俩型”企业确认手续其间,经县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暂缓缴纳。


  14.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新建内、外资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建筑密度、环境影响等用地控制指标,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项目自土地出让协议签约之日起,半年内进行土建开工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俩年。如不能如期开工建设或按期竣工,应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延期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推延建设期限,否则依法收回土地。


  15.对外商施加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工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县外投资项目,以及被列为本县重点发展、扶植的项目,对企业土地使用和企业上缴税金的县级留成部分,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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