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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青海站 > 青海政府招商> 青海省政府招商引资信息
  • 青海省政府招商引资信息
关注度: 4298 
区域面积:72.10万平方千米
常住入口:583.42万
联系部门:青海省招商局
招商地址:青海省招商局
联系方式:400600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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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与甘肃、四川、西藏、新疆接壤,辖西宁市、海东市两个地级市和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等6个民族自治州,共48县级行政单位。青海省有藏族、回族、蒙古族、土族、撒拉族等43个少数民族,人口577.79万(2012年)。




  青海有着“世界屋脊”的美称。青海东部素有“天河锁钥”、“海藏咽喉”、“金城屏障”、“西域之冲”和“玉塞咽喉”等称谓,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被誉为“三江源”、“江河源头”、“中华水塔”。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青海的地形大势是盆地、高山和河谷相间分布的高原。它是“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一部分。
  行政区划

  截至2015年,青海下辖2个地级市,6个民族自治州,27个县,7个民族自治县,3个县级市,6个市辖区,5个行政委员会。基层行政单位有:369个乡,34个民族乡,36个镇。

  位置境域

  青海位于中国西部,雄踞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东北部。因境内有国内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简称青。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故被称为“江河源头”,又称“三江源”,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本省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9′-39°19′之间,全省东西长1200多公里,南北宽800多公里,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十三分之一,面积排在新疆、西藏、内蒙古之后,列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四位。

  气候特征

  青海省气象灾害较多,主要为干旱、冰雹。霜冻、雪灾和大风。

  青海属于高原大陆性气候,具有气温低、昼夜温差大、降雨少而集中、日照长、太阳辐射强等特点。冬季严寒而漫长,夏季凉爽而短促。各地区气候有明显差异,东部湟水谷地,年平均气温在2~9℃,无霜期为100至200天,年降雨量为250~550毫米,主要集中于7~9月,热量水分条件皆能满足一熟作物的要求。柴达木盆地年平均温度2~5℃,年降雨量近200毫米,照长达3000小时以上。东北部高山区和青南高原温度低,除祁连山、阿尔金山和江河源头以西的山地外,年降雨量一般在100~500毫米。青海地处中纬度地带,太阳辐射强度大,光照时间长,年总辐射量每平方厘米可达690.8~753.6千焦耳,直接辐射量占辐射量的60%以上,年绝对值超过418.68千焦耳,仅次于西藏,位居中国第二。
  据《规划》批复,至2020年全省总人口620万人,城镇人口37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60%;至2030年全省总人口660万人,城镇人口4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68%。根据《规划》布局,至2030年全省城镇体系空间结构为“四区、两带”,即:东部地区、柴达木地区、环青海湖地区和三江源地区,兰青、青藏铁路沿线城镇发展带和黄河干流沿岸城镇带。根据《规划》发展蓝图,至2030年全省将构建起西宁市1个中心城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玉树市4个区域中心城市、民和、互助、共和、贵德、西海(含海晏县城)、门源、同仁、玛沁8个小城市以及80个重点城镇的城镇规模等级,

  总体目标。立足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推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的协同发展,实现青海省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将全省建成为国家矿产战略资源接续地、清洁能源基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高原旅游目的地,全省城乡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近期(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60%,城镇体系格局明显优化,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建成以西宁市为中心城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玉树市为区域中心城市,小城市、小城镇(建制镇)有机协调的城镇体系,显著提高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明显改善人居环境。

  远期(203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68%,城镇体系空间格局基本完善,城镇绿色发展、创新能力、城镇化质量、城乡发展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城乡统筹发展、资源集约利用、节能减排的成效显著,全省基本实现生态文明的发展目标。

  城镇规模等级结构

  规划城镇规模等级为“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小城市、小城镇(建制镇)”四级结构。1个百万以上人口的中心城市,即西宁市;3个20—100万人口和1个10万人组成的区域中心城市,即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和玉树市;8个5—20万人口的小城市,即:民和、互助、同仁、门源、贵德、西海(含三角城镇)、共和、玛沁,110个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小城镇。
青海省的特产有:旱獭皮,黑紫羔皮,藏刀,冬虫夏草,贝母,鹿茸,沙果,雪莲,柴杞(柴达木枸杞),青稞酒,羌活,西宁大黄,蕨麻,黑枸杞,红景天,秦艽等。
  水能资源

  全省有270多条较大的河流,水量丰沛,水能储量在1万千瓦以上的河流就有108条,流经之处,山大沟深,落差集中,有水电站坝址178处,总装机容量2166万千瓦,在国内居第5位,居西北之首。尤其是黄河上游从龙羊峡至寺沟峡的276公里河段上,水流落差大,地质条件好,淹没损失小,投资省,造价低,水电站单位造价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0~40%,初步规划可建设6座大型电站和7座中型电站,总装机1100万千瓦,年发电量368亿千瓦时,是我国水能资源的“富矿”带。境内江河有流量在每秒0.5立方米以上的干支流217条,总长1.9万公里。较大的河流有黄河、通天河(长江上游)、扎曲(澜沧江上游)、湟水、大通河全省水力资源十分丰富。

  光能资源

  青海省蕴藏着极为丰富的光能资源,全省日光辐射在160~175大卡/平方厘米,柴达木地区年日照时数为3533.9小时,是著名的阳光地带。

  风能资源

  青海省风能资源丰富,年平均风速总的地域分布趋势是西北部大,东南部小,即柴达木盆地中、西部,青南高原西部及祁连山地中、西段年平均风速均在4米/秒以上。其中:茫崖达5.1米/秒,是全省年平均风速最大的地方。青南高原东南部的河谷地带及东部河湟谷地,年平均风速大多在2米/秒以下。青南高原中、西部,柴达木盆地以及青海湖周围和海南台地南部地区,全年风能可用时间在5000小时以上。其中察尔汗风能可用时间达6131小时,是全省风能可用时间最多的地区。

  化石能源

  主要分布在柴达木盆地西北部,共发现16个油田,6个气田。石油资源量达12亿多吨,已探明2.08亿吨。天然气资源量2937亿立方米,已探明663.29亿立方米,是全国四大气区之一。

  伴着西部大开发的东风,在凉爽的夏都七月,第五届中国青海结构调整暨投资贸易洽谈会召开,青海以开放的姿态、良好的投资环境迎接八方来客。现将青海省在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作一简要介绍,以供投资商参考。

  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1.凡在我省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除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察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2.开采国家和省内紧缺的各类矿种或采取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察年度可免缴,第二个至第三个勘察年度可减缴50%,第四个至第七个勘察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年至第三年可减缴50%,第四年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3.投资者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享受下列优惠:

  (1)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矿种以外的共、伴生矿产的,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5年;

  (2)采用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的,免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4)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1)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

  (2)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

  1.凡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以及我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生产性企业(国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3.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该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4.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研制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从事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维修费、大修理费,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属于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6.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经认定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经省政府批准,可继续延长有关优惠政策。

  7.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8.新办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举办民营医院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在农村牧区举办民营医疗机构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11.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13.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指,按15%优惠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二)资源税

  新办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除外)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暂免征收资源税5年。

  (三)耕地占用税

  省内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等各类公路建设用地,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增值税

  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农业税和牧业税

  投资兴办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

  (六)其他税收

  1.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2.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3.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建设项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其他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2.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免缴6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部分的30%,其余在5年内分期缴纳。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性企业,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缴土地租金5年,期满后减半缴纳土地租金5年。

  3.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4.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优先受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5.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

  6.对公路建设中占用菜地的,免征新菜地开发基金,免征公路建设环节征收的林业采伐许可证费、林业建设保护费、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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