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政策:
1、坚持市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实行“一对一”服务。协调解决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2、对审批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的各项手续,实行限时承诺办结制。
3、实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严禁乱收费。
4、限定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对企业的检查次数,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重从快打击影响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不法行为。
5、对外籍企业业主,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按有关程序授予“宁国荣誉市民”称号。
鼓励政策:
1、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其中A: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期满,3年内宁国市财政以企业实缴所得税宁国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助企业。B:被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总产值70%以上,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优惠,已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按10%缴纳。C:被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优惠,且3年内宁国财政以企业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助企业。D:凡符合国家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安徽省)规定的项目,在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以货币采购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E: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以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连续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核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F: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免缴汇出利润所得税。
2、市外国内投资者来宁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独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宁国市财政以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后3年减半补助,其中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延长3年减半补助。外来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以外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3、外来投资者(含国外、国内)投资公路、电力、水利、能源、供水、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市财政按年度全额补助企业,后3年减半补助。投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中介服务及开发性旅游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市财政按年度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
4、外来投资者来宁新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独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按50%补助给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产品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新产品所征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5、外来投资者来宁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的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企业实缴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前两年由市财政按90%补助,后3年按45%补助。
6、外来投资者来宁办理工商、税务、土地、建设、房产等相关手续,除缴纳上级应收的相关规费外,地方部分视情减免。投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地方规费免收。兴办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并按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规费视情减免。投资嫁接改造宁国现有国有、集体企业,且原国有、集体企业以房产作为投资的免收房产过户调节基金,房产过户登记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
7、外来投资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园区投资新办的高新项目,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可协商供地,也可一次性受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收取,用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土地出让金给予30%优惠,土地出让金交纳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也可实行年租制。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等非营利性社会事业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旅游、信息、科研、咨询服务等新兴第三产业,一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外资项目实际到位50万美元以上,且土地出让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费用和上缴的税费后,50%返还用地单位用于周边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外资项目实际到位100万美元以上,且土地出让年限在15年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费用和上缴的税费后,70%返还用地单位用于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交纳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外来投资嫁接改造工业企业,被改造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经批准可按标定地价的20%交纳土地出让金。
8、对本市引进的优秀和急需人才,实行“零档案”制度,建立绿色通道,经有关部门审核直接进入用人单位。对引进的高级人才,经审核由用人单位每年支付3500-5000元的住房补贴,服务期5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异地安置费,引进人才行政和技术晋级优先推荐申报。引进人才有突出贡献的,由用人单位或市财政视情给予资金奖励。
9、对外来投资者以被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其作价入股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可达35%,对职务成果作为入股的,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获得不低于技术股20%的股权收益或股权。外来投资企业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帮助引进外来投资商在宁国一次性投资200万元或20万美元以上,建设工业生产性和农产品加工项目独资企业的直接引荐人,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市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引荐人。
10、鼓励外来投资者在宁国创建大项目,对在宁国投资新办事关全市长远发展的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可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特事特办,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