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监管。进一步明确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审核要件和审核要求,增强其真实性审核的可操作性,重点加强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用途的监管。对于申请资本金结汇的合同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不符、申请结汇金额与投资规模不符、合同内容雷同、不能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有效证明文件等异常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应停止为其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并报告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
2、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对虚假外商投资问题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当前虚假外商投资行为主要表现为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入和结汇,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在这方面管理的脆弱性,客观上纵容了虚假外商投资企业在某些地区的泛滥。因此,打击虚假外商投资行为,关键是要完善相关法规,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对外汇流入的监管依据和涉汇主体、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对其的处罚措施。
3、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对于以实物投资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商检部门的沟通,对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填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好应商检的投资设备是否已由商检部门进行价格鉴定这一审查关,就可对外商设备投资进口报关价格虚高、人为扩大到账设备投资额起到有效的阻止作用。对于凭借虚假材料骗得工商注册的假外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与工商部门核对新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询证情况。
4、对现有利用外资政策进行清理。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回报项目进行清理。严格禁止用低价土地出让等形式进行招商引资。对外资企业兼并国有企业要坚持内资优先的原则,对故意压低资产价格,低价出让国有企业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5、建立外汇局跨地区联合办案机制。鉴于虚假外商投资行为多为跨地区作案,建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牵头建立虚假外商投资跨地区联合办案督导组,负责重大虚假外商投资案件所涉及分局的组织协调工作,实现虚假外商投资外汇资本金流入地和结汇人民币流入地外汇局检查力量的有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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