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采取“自主建设、市场运作、政府奖补”的模式运作,建设主体可以为企事业单位等。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条件为,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正常运营满半年以上,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基地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设置不少于5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功能区,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不少于30家,且各入驻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大学生创业者不低于入驻企业的30%;有专业的孵化团队,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不少于5次;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融资支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给予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减免,提供各项商务代办服务,协助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十堰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花名册》、基地建设运行报告、基地证明材料、入驻实体证明材料等。
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将合格的孵化基地名称、运营公司等申报给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组建工作专班,通过实地走访、查看资料台账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经市人社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对拟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发文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据了解,对新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设置5年培育期,按照孵化成效给予60万至500万元的资金奖补。后续4年每年对基地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情况、创业孵化成效等进行考核,若基地运营情况较好,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标准的,按照更高一级标准予以奖补;若基地运营规模缩减,对照奖补标准予以对应等级的奖补,不符合基地认定基本条件的,不予奖补。2021年之后认定的市级孵化基地,满5年后可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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