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建设部到各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以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及贷款使用事宜的通知,从整个层面要求上,我们看到基本上政府已决心较彻底地进行此项工作。
对于此事,与劳动法的执行结果相比较,本人感到太大的差距,下面谈一点想法。
1.劳动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同属于强制执行的范畴,但执行力度和效果不同。
同是强制性法规,而且立法层次和立法执行时间上条例都不可与劳动法同日而语,但现在的感觉是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速度和效益上要快很多,有种后来居上的味道。
2.资方和劳方的态度。
劳动法的原则是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规范关系管理。由于劳动者一方的弱势前置,表面上成为劳动者争取权益的武器。对于比较正规的企业,劳资双方都支持劳动法的落实,而一些小型企业或者投机型的企业组织,资方是比较烦劳动法的。住房公积金问题从立法意图上来讲,对于劳资双方都是有益的事,但是现实中,因为劳资双方眼前利益均将被侵犯,加之其它一些具体操作上的麻烦,双方都不是很乐意。
针对以上两点现象并一些地方政府的操作,现做如下分析。
1.劳资双方的利益分配在近期和中长期上的原则背离以及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导致劳动法的执行障碍,其中监管部门的不力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无奈也是一种原因。一方面,政府希望通过招商引资活跃当地经济,提高税收,改善政府形象提高人民生活,另一方面由于开发区或者引资条件的恶性竞争导致引资政府对资方失去话语权,以致于在一些原则问题上不得以网开一面,劳动者成为直接的牺牲品;
2.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固然针对所有的组织和企业员工,但是由于以上原因及历史原因,广大在外打工的下岗人员或者农民工并未打算在外地安家或者其它的,他们的心理一般都是较短期的。他们不想把自己套在一个地方,又有许多麻烦的手续去办,因为住房公积金的扣交虽然容易,但是其支取,贷款,转移等均是很麻烦又很有风险的事,交纳人宁愿自己不去参与。但是政府方面又为什么比较积极呢,我是说比劳动法的执行上。因为住房公积金通过行政力量归集比较容易,而大笔的资金一旦归集则可以用来进行国债投资,发放住房贷款从而极大地刺激当地的房地产进而全部经济。同时一方面所谓的人才在本地安家落户,另一方面大多数其它人员如果没有依规定进行操作或者不辞而别,当然就是为当地政府做贡献了,所以对于政府一方,准确地讲是对当政府政府来讲是一件绝对不会亏的买卖,这大概就是政府积极执行此项工作的热情的理由了。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比直接让企业执行劳动法的规定而风险较大为好。
3.企业方面,因为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事,总是会成为一种企业负担,企业方面绝不会将全部人员都办理交缴住房公积金的。一方面,是直接成本使然,另一方面,企业向劳动部门,??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等报备的人数一旦联网,一对很容易漏陷,或者将企业所报数据与实际人数核查,很多企业将为此担负巨大的压力,所以企业方面会迫于压力做住房公积金的事,但不会以实际人数。
4.要使政府规定的一些利民措施落到实处,一方面,做新的东西必须将老的东西了结好,交待好,另一方面所有方面应有一个配套的措施或体系,如果总是零敲碎打,只撒网不抓鱼,则政府的公信力将继续面临危机。另外,虽然每项措施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