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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政策

作者:小编        2017-07-12 14:25:57

  分析解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政策: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完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项目(企业)的管理,确保入驻孵化器的孵化项目和孵化企业技术档次和质量,推动开发区产业转型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科技创业者和初创型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所、优质服务和扶持政策,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孵化创业成功率,开发区科技局负责孵化器的入驻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进驻的孵化项目(企业)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孵化项目为激光光电、电子信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类项目优先考虑。


  第四条处于中试、试生产或小批量生产阶段的孵化项目(企业)经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可进入孵化器进行孵化。

  第五条科技局负责受理孵化项目(企业)的入驻申请,对孵化项目(企业)进行初审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打分表另行制订。

  第六条申请进驻孵化器的孵化项目(企业)应向科技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孵化项目(企业)进驻中心申请书;

  (二)承担孵化项目(企业)的科技创业者和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科技企业(项目)三年发展规划

  (五)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等);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其它所需的材料:如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已成立的企业)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不需要进行技术评审;

  (一)经科技成果鉴定或产品鉴定技术水平为国内先进以上的;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

  第八条申请入驻的孵化项目由科技局初审,有关专家评审,经开发区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并予以公示。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与科技局签订入驻合同(外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开发区相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条孵化项目在进入孵化器孵化的同时必须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法定地址必须设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一条场地租赁标准:根据入孵企业项目情况提供相应面积场地,一般每个企业为200-600平方米,特殊情况可放宽到1000平方米;场地租金以同时期、同区位市场价为基准并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至第三年租金按评估价的50%收取,三年租金一次性收取;国千、省千、市580、海外高层次人才等人才承担的孵化项目租金按照联席会议一事一议予以确定。物业管理费按2元/平方米/每月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科技创业者和孵化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应当遵守孵化器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科技局开展工作,按规定定期向科技局报送统计报表,汇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三条孵化项目或孵化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从签订培育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孵化期未满三年,提前达到毕业标准的孵化企业,可以提前毕业。孵化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孵化企业,如确需延长孵化期限的,应向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理由,经科技局审核和批准,可以延长孵化期限,但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场地租金按照同时期、同区域市场价全额收取。

  第十四条孵化期间,科技局定期对孵化企业进行考核,一般为半年一次。对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给予年度租金20%的再减免,一年只享受一次,第一年不计入;对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科技局应当及时反馈考核意见,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寻找对策。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科技局有权终止孵化,企业须在三个月内迁出孵化器。

  第十五条已经孵化成功的企业,应当向科技局提出毕业申请,由科技局根据孵化企业毕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准予毕业。

  第十六条孵化企业按期毕业,对优秀的毕业企业由科技局向管委会推荐,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企业毕业三个月内给予优先安排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进行加速发展,对那些技术水平高、发展快、产出已达同期开发区亩产论英雄优秀类的企业产业发展项目按程序由商务局评估后优先予以供地。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孵化企业,科技局有权终止合同,限期迁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与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企业统计报表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培育合同情节严重的;

  (五)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遵守孵化器的管理规定,不配合科技局工作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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