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读北海出口加工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列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符合出口加工区产业政策的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4、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列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符合出口加工区产业政策的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5、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7、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当年集装箱量(重箱)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给予生产贸易企业100元/标箱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近几年,北海出口加工区多举措推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宣传力度,组织走访活动助推企业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