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审核依据: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10号令)、《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7.投资者的身分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8.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0.对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1.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2.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3.境内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
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7.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的不需提供);
18.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19.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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