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方式、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建立“重激励、硬约束、严考核”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动员全市干部群众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再掀招商引资热潮,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引进资金的奖励
招商项目到位资金是指从我市区域外引进用于工业、基础设施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无偿资金是指从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到的资金,国家和省下达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项目贷款以及各类政策性拨款除外。
工业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三资企业按外资到位额)的1.5%奖励引荐人。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基础设施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的0.5%奖励引荐人。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往年争取过无偿资金的,以往年争取的为基数,基数部分按0.5%奖励,用作补充单位经费;超基数部分按2%奖励,其中1%用于补充单位经费,1%用于奖励个人。往年没有争取过无偿资金的,新争取的按到位资金的1.5%奖励,其中1%用于补充单位经费,0.5%用于奖励个人。奖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单位(企业)100万元;引进国内1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单位(企业)50万元。奖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二、对投资客商的奖励
(一)外来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建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按相当于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100%给予奖励,第3—5年,50%给予奖励。
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项目,5年内按相当于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二)对外来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免除本市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外来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环保型的项目,视情况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三、对外贸易的奖励
(一)对企业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境外招商和贸易展览活动,其摊位费在省、济宁市补贴的基础上,我市财政再补助剩余部分。
(二)对企业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国际投资、贸易活动,市财政给予交通等费用补贴,境外参展补助3万元,港澳台地区补助2万元,境内参展补助1万元。
(三)出口企业获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认证,对认证机构收取的费用,在享受国家、省、济宁市补贴的基础上,我市财政补贴剩余部分的50%;省、济宁市没有补助的,我市财政补贴认证机构收取费用的50%。
(四)对获得省级以上“出口先进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出口名牌”的企业,市财政奖励5万元。
四、对境外劳务输出及办厂的奖励
(一)对境外输出劳务的单位,每外派1名劳务人员,市财政奖励500元。
(二)我市企业在境外每成立1家新的工业企业,企业投产后,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五、对镇街、园区的奖励
(一)凡全面完成外经贸招商引资指标的镇街、园区,授予对外开放先进单位称号,并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凡完成外资到位和外贸进出口任务指标的镇街、园区,每完成一项由市财政奖励3万元;凡完成境外劳务输出指标的镇街、园区,由市财政奖励1万元。
(三)对为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部门适当给予奖励。
六、奖励办法
(一)市财政设立1000万元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上条款的奖励和国内外招商活动的开展。
(二)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商务局(招商局)等单位组成的市考核小组。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监察局负责考核工作监督;市审计局负责资产评估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认定无偿资金额;市国税局负责认定项目注册地,确定受益财政;市商务局(招商局)负责外资到位和参展、认证、出国劳务认定,项目证明材料的收集、分类和整理。
(三)境外实际到位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四)市外国内资金在项目建成后,由引荐人或建设单位凭固定资产验资报告及企业工商登记、税务注册、签订合同、原始单据等证明向招商引资会战指挥部办公室申报,经市考核小组认定,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奖励。
(五)严明考核纪律,建立公开透明、查询质疑、错误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金,视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本奖励办法由市商务局、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奖励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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