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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院参与“招商引资”有违司法规律

作者:小编        2017-02-15 09:47:22

最高人民法院禁止法官参与招商引资的规定下发不到一周,便有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法院、检察院派员参与当地招商引资实战培训大会。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称法院检察院只是列席,没有招商引资任务,并称“涉及其他方面的调解,如出现纠纷需要法院出面调解”。该县发改局工作人员则表示,“因为法院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解决一些问题,比如在整体拆迁中解决违法问题”。

众所周知,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具有很强的中立性,这也是司法权运行的主要规律。只有严格保护法官依法履职,不给其安排超越法定职责的分外之事,才能让法官秉持中立态度,不偏不倚,兼听则明,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而安排法院参与当地的招商引资实战培训大会,即便不安排招商引资任务,但让其参与纠纷调解的做法也有违司法运行规律,理当得以纠正。

首先应该明确,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事项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事务或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是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体现。而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则应依法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或审判辅助工作,即两者隶属于不同的权力运行范畴。假使要求法官提前介入招商引资或征地拆迁,极易导致法官功能定位错误,也给外界带来法官不务正业的负面印象。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再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很可能会让其不堪负重,并降低审判效率,导致出现“迟来的公正”。

特别是,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和防线,社会中的各种纠纷、矛盾和冲突都有可能通过法院解决,涉事各方都希望从法院这里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招商引资往往涉及当地政府与外来企业的权利义务,其中的征地拆迁又牵涉到被征地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并极易导致激烈的矛盾纠纷和对立冲突,非常难以化解。这并非是想让法官远离纠纷,推卸责任,而是根据有关法律,此类纠纷有可能以诉讼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的审判执行程序,或者一些征地拆迁案件依法仍应由法院裁决并执行。

那么,如果要求法院提前参与招商引资的话,即便不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仅仅参与一些纠纷调解,也等于让其提前介入了社会纠纷,这严重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案件受理原则。而且,假使一些纠纷在先期无法调解,又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程序,就会让法院或法官很尴尬,因为对之前的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很可能合理怀疑法院对案件的裁决依然会“有失公正”。

 

哪怕法官不参与先期的纠纷调解,只充当招商引资中“法律顾问”的角色也不妥当。因为此时其言行就代表政府一方,等于向招商引资另一方或者被拆迁者宣告,与政府达成的协议是法院把过关的,即便将来进入司法程序,也赢不了官司。要是出现纠纷并进入司法程序,就会让法院同时担任“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引起纠纷一方和公众合理怀疑,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

简而言之,一些地方政府应当树立正确的法治观,重新定位对法院和法官的认识,改变把法院当作政府部门看待,把法官当成普通公务员管理,呼来唤去,随意指使的做法。只有这样,才可避免法官荒废主业,确保法官更加专心、客观、公正地裁决案件。并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和权威,树立当地良好法治形象,加快形成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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