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不能对地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避免其随意使用优惠政策调节财政收入,优惠政策很可能沦为个别地区操纵收入数据的一个手段。
孔海涛
近日,辽宁省财政数据造假事件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无论是从民生的角度,还是从经济及财政事务管理的角度,造假行为导致的危害都不言自明。如何防范和制止财政数据造假,目前较为普遍的认识之一,就是把财政收入质量作为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笔者认为,专员办发挥就地优势,从收入质量监督的角度确保财政数据信息的客观真实,在当前的政策背景下,一个尤其需要关注的重点领域是地方自行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媒体曾提到,辽宁省在日前公开的财政收入造假事件中,其中一项重要造假手段是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税收实施先征后返,“2011—2013年,某县对33户企业以先征后返的方式返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2224万元”。过去,一些地区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为了增加对投资企业的吸引力,自行制定了很多财政直接奖励、税收减免甚至返还的优惠政策。2014年底,中央政府为了规避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竞争,确保国民经济的持续平稳健康运行,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收紧了优惠政策。但是各地为了招商引资,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定程度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奖补行为。2017年1月17日,中央为了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发布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在其中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这是近两年来国家层面正式明确提出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很可能引发全国各地一轮优惠政策的出台。在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放宽管理权限的同时,很可能会在实际操作中,扩展到全部企业。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如果监管不到位,则很可能会助长财政数据造假行为。
在经济上升期,地方政府财力充裕,负担对企业的财政奖励及税收返还资金并无压力。但近两年,在经济“新常态”下,财政收入增长放缓,各地财政支出压力巨大,这类优惠政策成为地方政府的“不能承受之重”。不只是对企业的奖励政策无法兑现,一些地区为了粉饰数据,反而通过征收过头税后再对企业进行奖励,把优惠政策变成了财政数据造假的“障眼法”。辽宁省的数据造假行为之一,便是利用了这一点。
如果不能对地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避免其随意使用优惠政策调节财政收入,优惠政策很可能沦为个别地区操纵收入数据的一个手段。也就是说,专员办今后若要履行好对收入质量的监督职责,就必须加强对地方自行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避免其成为虚增收入的工具。监督的重点,则在于其优惠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合规性、可靠性和平稳性。一是确保政策的合规,地方自行制定的任何优惠政策,必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反和违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战略方向。二是确保政策的可靠,地方自行制定的任何优惠政策必须严格执行,不能存在选择性执行的情况。三是确保政策的平稳,对任何优惠政策的调整,应该由本级人大进行授权后再进行操作。如此,既维护了政策的严肃性,也确保了财政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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