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拉萨招商引资的投资水利、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
拉萨招商引资优惠:浅谈拉萨招商引资优惠如何推动企业更好的发展?拉萨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政策,结合拉萨市实际,对符合拉萨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功能布局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招商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拉萨招商引资财税政策:
(一)在藏内外资企业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
(二)【拉萨招商引资优惠】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除矿产业、建筑业外)的乡镇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三)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四)对手工制作生产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关系的民族手工业产品,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拉萨招商引资优惠】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拉萨招商引资的下发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化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宗教场所从事与本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拉萨招商引资的投资水利、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
(七)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
(八)拉萨招商引资的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九)经国家、自治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十)拉萨招商引资项目对藏药剂型改良、革新和规模化生产、藏药材料种植、养殖、经营的,免征所得税6年。
(十一)新办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拉萨招商引资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物资回收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
(十二)兼并、收购国有亏损企业免征所得税8年。
(十三)托管、租赁国有亏损企业免征所得税6年。
(十四)2009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藏政办发[2009]95号文件转发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办法中明确要求: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治区出台的政策及规定,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同时自治区、各地(市)、县不得另行出台新的企业发展激励办法。
凡在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拉萨招商引资年度所缴各类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含查补税款,拉萨招商引资下同)总额达到200万元,并在我区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及经国家批准、回西藏缴纳相关税收的西藏驻区外企业,按照《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95号)享受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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